当前位置: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152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3-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3-25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2355867K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98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10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起,在原采矿区内新开工建设一个掘进洞口,用于将石灰岩矿的生产规模提升至50万吨/年,该石灰岩矿标准化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10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1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1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0年11月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0年11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0年11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09〕40号)复印件。

8.《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4〕080号)复印件。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10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的石灰岩矿标准化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

1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00153-12-03-128771)复印件。

13.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款清单。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新增扩建的石灰岩矿标准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

14.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认可被询问人的身份。

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0年11月13日和2020年11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0〕2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字〔202028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1123日,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128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

1、我公司立即停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并已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表,拟定于2020年12月15日领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我公司已按环境影响评价表要求修建了污水沉淀池,并安装了水净化装置。

3、贵局认定的总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包含企业增划矿产资源、购买生产设备、破碎加工设备、装运设备、修建道路和工业广场、修建办公用房和生活住宿等建筑物、安装监控设备和计量设施、安全投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投入等总投资。而事实上,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破碎加工设备、装运设备、修建办公用房和生活住宿等具体建设的总投资额为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我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2日就总投资额为300万在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重新进行了备案登记。为此,特恳请贵局对本次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按总投资额300万元进行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决定采纳其意见。同时,鉴于该公司事后积极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处罚总投资额1.5%以上2%以下”之规定予以裁量,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福启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叁佰万元)1.6%的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27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