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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3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1〕5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1〕54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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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Q1UA0H

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广顺工业园重庆市荣昌区润途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未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裙脚未进行防渗、防腐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且装载危险废物的包装袋上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9月15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复印件。

5.《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复印件。

6.《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

7.《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8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对危废贮存管理,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9.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2.2021年115《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纠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1年9月23日和2021年10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6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56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

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我公司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问题进行汇总并制定整改计划,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对标识标牌、泄露液体、危废暂存间裙脚地面、危险废物标签均进行了整改(附照片4组)。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事后态度端正,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其从轻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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