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
公民身份号码:5102**********632X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所二段**********1幢2单元8-1
违法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岩坪村5组(东经:105°34′;北纬:29°2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刘春玉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岩坪村5组(东经:105°34′;北纬:29°23′)的物料(河沙、碎石)露天堆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露天堆场未设置密闭围挡,且未完全覆盖,路面未硬化。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0月21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9月24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刘春玉在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的扬尘防治管理时,未采取相应的控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5.《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来函的复函》。
6.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昌元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7.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岩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为刘春玉(公民身份号码:5102**********632X)。
8.2021年10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露天堆场已进行了整改,部分物料已清理,现场只堆放有少量河沙,进行了防尘覆盖,大部分地面进行了硬化,周边有简易围挡。
刘春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2021年9月28日和2021年10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刘春玉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6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55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刘春玉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刘春玉对露天堆场的扬尘防治管理时,未采取相应的控尘降尘措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露天堆场已进行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其从轻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刘春玉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