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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40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1〕5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1〕57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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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5UAU74

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沙坝子村5社

法定代表人*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0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青石、石粉堆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采取相应的控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地面积尘较厚。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0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0月8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21〕027号)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在对露天堆场的扬尘防治管理时,未采取相应的控尘降尘措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

6.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8.2021年1029《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已纠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2021年10月13日和2021年10月1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7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60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检查时发现堆放的生产原料已作覆盖,生产区域搭建的彩钢棚安装有喷淋装置。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其从轻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扬辉建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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