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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41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1〕5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1〕51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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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津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5204952N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8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的砂土堆场未进行覆盖,对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7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在厂区堆场露天堆放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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