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启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7G2R9P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5-1-15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明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堆料仓无喷淋装置,砂土未进行覆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7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堆料仓安装喷淋装置,对砂土进行覆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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