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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43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1〕5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1〕53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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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07X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路孔镇**********73号

2021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程天福在荣昌区万灵镇沙堡村3社的河沙堆放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堆场露天堆场的河沙未进行覆盖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2021年8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9日对程天福和张彪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程天福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此处堆放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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