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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4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1〕5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1〕53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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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普展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JQB458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虹桥公司北村(井口)

法定代表人:郑*

20218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机砂场地内露天堆放的机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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