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0047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1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
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荣昌区昌州街道2021-RC-1-15号地块建设的昕晖中航·璟昱一期项目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场地内露天堆放的石粉未采取防扬尘覆盖措施;有炮机正在进行土石方碎石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2021年8月31日现场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围挡并进行覆盖,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控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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