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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48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1〕6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1〕60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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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隆胜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THYB43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洗布潭村一社、二社、八社

投资人*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该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视听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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