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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49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1〕6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1〕62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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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车*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895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130号

生产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原红星联办砖厂

20219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内有部分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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