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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50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1〕6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1〕64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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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荣祥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Q1UA0H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广顺工业园重庆市荣昌区润途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未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裙脚未做防渗防腐处理;装载危险废物容器(包装袋)上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该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视听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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