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人:刘*玉
身份证号码:5102**********632X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所二段**********1幢2单元8-1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岩坪村5组刘春玉砂石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砂石堆场周边未建围挡、地面未硬化、碎石、河沙有部分未进行覆盖,易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刘春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从荣昌区公安局昌元派出所调出的刘春玉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此处堆放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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