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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28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环罚字〔2026〕2号
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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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喜迎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U72C00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53号208号室

法定代表人孟*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发酵渗滤液收集池上沿有一个宽约10CM的缺口,收集池内的发酵渗滤液通过该缺口溢流至1米外的雨水沟,再经过预埋在厂区内部水泥道路下方的一根黑色蓝条纹PVC管道(直径约40CM)排入外环境(农田)。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公司发酵渗滤液收集池上沿缺口处溢流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该监测站2025年10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30号)监测结果表明:公司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8倍,氨氮超标7.6倍,总磷超标0.84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4.2025年9月28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20〕011号)复印件。

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复印件。

7.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30号)

证据1-7证明重庆喜迎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喜迎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5102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1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公司已完成了整改,发酵渗滤液收集池上方已安装雨棚,上沿缺口已封堵,并安装了PVC管道,可随时将该池内的渗滤液回抽至该公司沉淀池进行处理。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2025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12号),应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6120日组织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主要申辩意见:一是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缺第5项,缺少连贯性,是否存在有意隐瞒。二是2025年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存在询问笔录在前授权委托在后的问题梅学平在未得到公司授权委托情况下代表公司所接受的调查询问不予认可。三是2025年10月24日对梅学平、杨成莉的《调查询问笔录》,存在采用诱导发问方式开展询问调查的问题。四是现场监测采样人员未受委托,同时存在采样点位不对,使用的容器不对程序和方法不对等问题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30号)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五是不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涉案发酵渗滤液收集池顶端的缺口,系车辆运输过程中不慎撞损所致,属偶发意外,并非为逃避监管而“专门设置”,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发酵渗液收集池顶端的缺口故意设置所致。六是危害后果轻微,该收集池容量不足2立方米,溢出物主要为雨水与少量渗滤液的混合物,溢出量极小,且周边为农田,未流入承载水体或公共水城,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后果。七是本次违法系首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可以不予处罚”规定。八是你公司已全面完成整改,符合“及时改正”的裁量情节。九是你公司若因本次偶发、轻微且已纠正的行为受到较重处罚,将对企业经营和员工生计造成严重影响,亦不符合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更不符合荣昌123456营商环境品牌打造。十是你公司行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

我局认为:一是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缺第5项,属于电脑自动排序错误,并不存在有意隐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已由被调查人按捺骑缝指纹予以确认。二是对梅学平《调查询问笔录》的形成时间与你公司对梅学平的授权委托时间,均为2025年9月28日,不存在授权委托在后询问笔录在前的问题,梅学平公司授权委托接受询问调查完全符合程序要求。三是委托代理人举例说明的对渗滤液收集池上沿缺口的成因,调查人员在2025年9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中的表述“今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收集池角落有一个约10厘米的缺口,顺着该缺口流入1米外的雨水沟,请问是什么情况?”,询问客观准确、简单明了,不存在主观诱导动机;况且作为公司环保员、饲养员,熟悉公司情况,受到公司信任和授权委托,梅学平在《调查询问笔录》上亲笔签写“属实”1次、“已阅无误”4次及签名捺印4次予以确认,其回答内容的真实性没理由受到质疑;2025年10月24日对杨成莉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发酵渗滤液收集池是好久挖开的”的询问,虽然存在用词不当的问题,但该问题询问的是缺口出现时间而非缺口形成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方式,该问题的答复内容也未成为主观过错程度的认定依据,且杨成莉作为做你公司管理员,熟悉公司情况,对于执法人员的询问及回答笔录,已经亲笔签写“属实”1次、“已阅无误”2次及签名捺印2次予以确认,其回答内容的真实性可信。四是委托代理人提出现场监测采样视频中存在采样的点位不对、使用的容器不对,程序和方法不对,从而质疑采样的真实性,但均未具体说明理由和依据,不予采纳;2025年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中,我局调查人员已经明确告知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发酵渗滤液收集池缺口溢流处和雨水沟管道排口分别进行了监测采样,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已确认清楚情况并现场陪同;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30号)第1页第1段已经明确阐明“受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9月28日对重庆喜迎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测”且该监测报告加盖有 CMA(中国计量认证)章,足以证明该报告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其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应当采信。五是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渗滤液收集池上沿缺口并非人为故意设置我局予以采信,但该缺口自2025年五六月份就已形成,直到被检查发现时都未得到及时修复,说明你公司环境风险防患意识不强,运维管理不到位,导致渗滤液通过收集池上沿缺口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发生,你公司环保过失责任明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是渗滤液收集池虽然不足2立方米,溢出物主要为雨水与少量渗滤液的混合物,溢出量极小,但监测检出化学需氧量超标2.8倍,氨氮超标7.6倍,总磷超标0.84倍,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七是企业经营现状和员工生计困难等均不是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相反,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才是支持中小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荣昌123456营商环境品牌的法治保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12号)已告知你公司,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选取、裁量等级认定及计算结果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渗滤液收集池上沿缺口并非为排放污水而人为故意设置我局予以采信;但你公司渗滤液通过收集池上沿缺口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说明你公司环保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环保主体责任履行有差距,存在着明显环保“过失”行为,故将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由“故意”调整为“过失”。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之前就已经全面完成整改,消除了污染物外排的风险,并及时向我局提交了环保整改情况汇报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确认及时主动整改属实,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再综合考量你公司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80%(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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