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G8JR9Y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柳坝村五组135号
负责人:冉*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5年12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5号)(已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我局也已通过电话告知你公司荣昌区将于2025年12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要求辖区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2025年12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气工序未按要求停产。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7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5号)复印件。
5.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截图复印件。
6.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6MA60G8JR9Y002X)复印件。
证据7证明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的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6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提交的《生产记录表》(2025年12月)复印件。
证据10-11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和2026年1月16日,先后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5〕1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6〕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
你公司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一是我局2025年12月16日中午电话告知你公司次日0时需要停产,你公司接电话后立即停止了涉及大气污染的“预发”工序,但前期已“预发”好的材料如果不使用将完全报废,所以2025年12月17日才继续生产,直至当日下午全部工序停产。二是你公司系订单式半成品加工企业,一旦未按订单完成将面临数万元的处罚扣款,同时,由于市场低迷内卷,今年订单下滑近40%,企业经营十分困难,恳请我局酌情处罚。
我局认为:在2025年12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公司冉孟敏对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的解释是:“我公司发泡和成型工艺用的是三峰发电厂的蒸汽,我们公司只有一个工程师可以关闭这个蒸汽,这个工程师今天家中有事没在公司关闭不到蒸汽,现在还没有返回公司所以到现在还在生产,只有等工程师回到公司才能关闭蒸汽。”这与你公司陈述申辩中“预发好的原料如果不使用,将完全报废”的理由不一致,其真实性存疑。你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其他陈述申辩意见非本案需要考量的因素,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经法制审核发现,我局2026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6〕1号)中所列“证据8.信访投诉件(投诉登记表编号:2024年97号)复印件”仅能证明“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两年内生态环境问题信访投诉情况(1次)”,而不能证明本案主体“重庆天马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富分公司”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因此,将本案中该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由2(不足5次)调整为1(无),其他裁量因子选取和裁量等级的认定不变。根据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调取的生产报表,发现你公司2025年12月17日16时已经及时停产,直到2025年12月21日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均未生产,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从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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