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89666W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柯*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印刷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表观积灰严重,部分活性炭孔隙已被积灰堵塞。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进行了检查,核实其在2023年1月至11月期间均无活性炭更换记录。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至少60工作日更换一次)的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6证明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印刷有机废气进行治理。
证据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10证明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证据11证明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12月18日和2024年1月31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3〕1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活性炭进行更换,导致印刷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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