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65713450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古*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明确要求砖瓦企业在2024年12月24日9时至12月27日23时期间全面停止生产作业。2024年12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其隧道窑内正在烧制砖胚,该行为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6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证据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9-10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已停产,隧道窑已清空。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2024年12月27日和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4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3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3月3日,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25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
我司在技改完成后,2024年3月才正式生产。目前经营困难,负债累累。本次未停产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司与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签订了供货订单,该工程预计2025年5月左右完工,如不能及时履行供货合同,会影响施工进度,同时我司也将承担大额违约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欠发工人工资等后果。二是我司虽未全面停止生产作业,但产能已经降至30%,当时主要供货给人民医院新工地。三是我司系初次违法。四是我司没有主观故意性。综上所述,恳请能够免于或者减免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一、2024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渝环执罚〔2024〕107号)。二、本案相应证据均能证明该公司明知砖瓦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全面停止生产作业,却仍然进行了生产活动。综上所述,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不属于初次违法,且主观故意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其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壹拾叁万零壹佰伍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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