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志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226320350181T
地址/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三支路11号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10日对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在对渝C261E0金杯牌柴油车、云QB2595海福龙牌柴油车、川CW2586长城牌柴油车共3辆柴油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构成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4月10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5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6632501080902386542);
5.2025年2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
500226632502120951357596);
6.2025年2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
500226632502171052397768);
7.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节选复印件;
8.你公司2025年1月8日对渝C261E0金杯牌柴油车、2025年2月12日对云QB2595海福龙牌柴油车、2025年2月17日对川CW2586长城牌柴油车现场检验视频;
证据1-8证明你公司在对渝C261E0金杯牌柴油车、云QB2595海福龙牌柴油车、川CW2586长城牌柴油车共3辆柴油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已涉嫌构成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0.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2.《收费公示》;
13.《收据》;
证据12-13证明你公司检测费用收取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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