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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11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5〕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5〕12号
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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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7KFU0L3P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村*社(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陈*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玻璃酒瓶生产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玻璃品制品制造305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条目,应当按照简化管理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但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2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69961111Ca)检测结论表明: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氨均不符合《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排放限制的要求,该行为已构成了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4. 2024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5. 2024年12月4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6. 2024年12月25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7. 《承包协议》复印件。
  8. 2024年12月9日,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69961111Ca)。
  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10.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复印件。

证据1-10证明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 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3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 2025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1月30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4-15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并积极办理《排污许可证》。

  1. 2025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2. 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6-18证明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2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69961111Ca)真实有效。

  1.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9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2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4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3月4日,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25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

1.无证排污并非我司主观故意。原来不知道需要换证。

2.我司一直都是达标排放,都有达标的检测报告,排污超标的问题是由于检测过程中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重庆索奥检测技术公司对我司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11日的检测报告都是合格的。

3.现玻璃企业经营困难,我司欠材料商许多货款,欠天然气公司气费200余万元。

4.根据《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广泛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请求贵局结合我司具体的实际情况,免予或从轻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

一、针对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听证会反映的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69961111Ca)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否认在检测过程中,要求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加药或采取其他不规范的行为。故《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69961111Ca)真实有效。且本案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系因“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予以查处,前述《检测报告》证明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污染物产生并排放进入了外环境,检测结论“是否超标”和“超标程度”均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金额的裁定。

二、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外欠货款和燃气费等因素,均不属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三、在《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第(十)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规定中,要求行政职能部门“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排查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规范实施涉企行政强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该措施排查整治的对象为“乱收费、乱罚款”等乱作为问题。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实施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法立案查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所述理由均不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其在事后主动委托检测机构对其排污进行检测,并积极办理排污许可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可认定为主动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五)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旭航玻璃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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