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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146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5〕2号)
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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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CBRP5XL

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号附**单元*-*

法定代表人*廷

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表观呈黑色、混浊、有悬浮物、有异味,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其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11号)监测结论显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7倍。已构成违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11号);

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证据1-5证明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24日生产废水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将对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2025710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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