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DC0KM22E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排山坳社区办公室101号
法定代表人:毕红丽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众牧农业百万只数字富硒特色蛋鸡养殖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其环评类别属于“家禽饲养032”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公司在未依法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底起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41585008.00元;建设阶段:部分建成;生产情况:2025年2月起有3栋鸡舍投入使用),该行为已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5证明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6-7证明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牧农业百万只数字富硒特色蛋鸡养殖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总投资额为41585008.00元。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11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清空鸡舍停止养殖。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众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其属于初次违法,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2套环保设施(鸡粪风干机)已建成,产生的鸡粪、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采取干清粪工艺,经风干处理后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臭气采取鸡舍密闭并喷洒除臭剂进行处理,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清空鸡舍停止养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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