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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20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5〕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5〕14号
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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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奎:

公民身份号码:510231********4314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南滨西路28号*幢*单元****

违法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三支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4月10日,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对渝C261E0金杯牌柴油车、云QB2595海福龙牌柴油车、川CW2586长城牌柴油车等3辆柴油机动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了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段奎作为该公司负责车辆检验(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主要负责人),依法也应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2025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4. 2025年1月8日、2025年2月12日和2025年2月17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监控录像资料。
  5. 2025年4月10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6. 渝C261E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7. 云QB259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8. 川CW258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9.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8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2205340722)复印件。
  3. 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手册》(RACJ-SC-2024)(第五版)节选内容
  4. 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任命通知书》(文件编号:RMTZS2024032601)复印件。

证据10-13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 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
  2. 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15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 2025年6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6-17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现场抽调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监控视频,核实其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1.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8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段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2025年7月31日和2025年9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段奎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罚字改〔2025〕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7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段奎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段奎作为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车辆检验(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实施了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环境违法行为,段奎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市荣昌区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段奎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段奎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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