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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5-0023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5〕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5〕16号
日期: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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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1221318L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2组(原碾子村3组)

法定代表人:汪*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其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雨污分流且无外排水,但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排放口有微黄、浑浊的废水外排。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雨水排放口进行了监测采样,根据该监测站2025年7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14号)监测结果表明: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7.2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5年7月11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6.2025年7月22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7.《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节选内容复印件。

8.《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备案的回执》(渝荣环备〔2019〕005号)复印件。

9.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6091221318L001U)节选内容复印件。

10.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7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14号)。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11证明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2025年7月11日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2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3.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14.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份。

证据13-14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5.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重庆馨琦油脂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报告》2份。

16.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5-16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生产车间外的雨水管道内积存的废弃物(碎油枯)进行了清掏,并对雨水管网的5个水篦子进行了围堰增高和加装盖板;同时在油泥压榨车间门口修建围堰防止该区域滴落的芝麻油流入厂区地面进入雨水管网。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5〕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9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其在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就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关于“(七)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馨琦油脂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陆仟捌佰柒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9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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