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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0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不罚〔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不罚〔2026〕1号
日期: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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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孙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010074A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工业园区电镀集中加工点9#厂

法定代表人:唐*俊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电镀园区投资200万元建设的“镀铬生产线”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其环评类别属于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含“有电镀工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公司在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起擅自开工建设、安装(总计2条镀铬生产线,第1条于2025年11月建成,第2条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孙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镀铬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内容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6.《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你公司“镀铬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孙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5121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你公司已停止后续的建设、安装行为,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违法行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已自行停止建设,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未投入生产)。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本次未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镀铬生产线”项目,说明你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需切实加强守法自觉性,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将持续关注你公司后续表现,你公司今后若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同类问题,将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1月21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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