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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56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6〕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6〕4号
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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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牧阳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BUPM5A4W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一根黑色波纹管连接至你公司卫生间外的边坡,并通过边坡溢流口排放至一个自然形成的未经防渗处理的水塘内,最终流入满家冲新房子堰塘。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边坡处溢流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该监测站2025年9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23号):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9倍,总磷超标18.4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你公司提供的《生产废水溢流排放示意图》

5.《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复印件。

6.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23号)

证据1-6证明公司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黄道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5102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510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1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公司已完成了整改,其设置在废水收集池内底部的黑色波纹管已加盖封堵,波纹管另一端出口用混凝土封堵并安装了一套一体化废水处理装置将生产废水预处理后,再排入古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13.关于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及附件。

    证据13证明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14.溢流管封堵、一体化污水治理设施采购安装调试送检及水塘抽干填平等整改照片。

证据14证明违法行为改正及危害后果相关情况。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0月28日,你公司提交了污水环保问题整改报告。2025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12月18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复”同日,你公司申请举行听证;2026年1月20日,你公司申请延期听证;3月3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我局于3月5日组织了听证会。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免予处罚,主要理由梳理归纳如下:

一是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污行为。溢流口和排污管系原欣业公司按照其环评批准和排污许可要求合法设置,租用其生产厂房和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在内的配套设施,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为逃避监管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拥有水塘自主经营权,堤坝为混凝土浇筑,迎水面至少3米以上厚度加固土坝,从未出现渗漏,在古昌镇污水处理厂拒绝接收处理的紧急情况下,将废水排入水塘暂存,是你公司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避监管行为。

二是监测评价标准是否恰当。你公司是以泡姜、泡辣椒、泡缸豆为主要产品的泡菜加工企业,与榨菜生产工艺和废水性质存在本质区别,《监测报告》采用《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评价是否恰当,需要执法部门重新慎重判定,且《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暂缓执行,对本案外排废水的监测评价也需要执法部门予以关注。

三是不存在主观故意。按古昌镇政府的招商承诺、要求,以及古昌镇政府2023年建成的污水输送管道的这个前提条件,你公司自项目落地投产起,就一直将废水排至古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2025年5月起,受荣昌区“极限排污”政策影响,古昌镇污水处理厂拒收你公司生产废水,虽经相关部门、镇政府和多位相关领导协调,但古昌镇污水处理厂的拒收仍断断续续发生,生产废水暂存池容量有限,不得不将生产废水排入水塘暂存。2024年成功申报的“荣昌区古昌镇万吨泡菜加工项目”,2025年6月被区农委纳入“2025年蔬菜特色产业集群续建项目实施方案”推进实施,项目总投资1130万元,建成时限为2025年10月,建设地点即为水塘所在位置,也能证明你公司不存在主动放弃通过该项目实施提升企业实力、壮大产业规模而排污自毁的主观故意。

四是危害后果轻微。暂存生产废水的水塘堤坝系混凝土浇筑、堤坝迎水面筑有至少3米厚的土坝,自堤坝建成后,水塘从未出现过渗漏,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暂存废水存在向水塘以外环境排放的情形;生产废水每天排放量大约6吨,前后排放时间最多10天;已将水塘蓄水全部回抽处理,全面消除了危害后果。

五是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组织设备,抽干曝气池废水、清淘曝气淤积物,从曝气池内壁封堵溢流口,停止将生产废水向水塘排放。除完成责令改正决定的改正内容外,还主动检修维护原废水治理设施,恢复其治理能力;投资20多万元购置并安装投运一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提升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将水塘内暂存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抽,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古昌镇污水处理厂深入处理,全面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组织土石方回填抽干废水后的水塘,彻底杜绝该塘再次受到污染;及时补办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六是从未存在过违法行为。自项目落实投产以来,主动为当地政府化解台农园遗留的土地租金欠付和民工薪资欠发等问题;始终守法经营,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2025年销售收入992万元,缴纳增值税20.4万元,按时发放员工工资110万元,带动当地蔬菜产业良性发展。

综上,你公司不认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没有主观意图,恳请考虑公司现状,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免予处罚。

通过听证会笔录和案卷资料审查,我局认为

一是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你公司生产原料、产品、产污环节和污染因子等均与原欣业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内容不符,原欣业公司环评批准书不能证明公司向水塘排放生产废水的合法性。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之规定,原欣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之后未重新申请,已经超过有效期。原欣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不能证明你公司向水塘排放生产废水的合法性。存放生产废水的水塘,虽然堤坝是混凝土浇筑并有3米以上厚度的加固土坝,但其塘底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即使拥有水塘经营权,你公司向该水塘排放超标生产废水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已构成了向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二是《监测报告》合法有效。根据《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榨菜行业”的定义“与榨菜有关的食品腌制加工产业,生产产品包含:全形榨菜、方便榨菜、其它腌制蔬菜产品(如: 海带丝、酸萝卜、酸豇豆、酸竹笋、酸地牯牛、盐花生、酸菜等)”,以及对“其它腌制蔬菜产品”的定义“生产产品不含榨菜(全形榨菜或方便榨菜),仅包含一种或多种榨菜行业其它腌制蔬菜产品的企业”,将你公司认定为加工生产泡姜、泡辣椒、泡缸豆等泡菜产品的榨菜行业企业合理,采用该标准评价你公司废水排放并无不当。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暂缓执行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第二阶段氯化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渝环办〔2025〕54号)明确规定“经研究,氯化物暂缓执行《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第二阶段表2排放限值,维持第一阶段表1排放限值,其他排放因子继续执行第二阶段表2排放限值。”,而本案监测评价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并未涉及氯化物,故《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ZF23号)适用的排放标准合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国家标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属于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条第四款“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本案《监测报告》采用地方标准合法有效。

三是符合主观“过失”的认定情形。你公司述称古昌镇政府的招商承诺和要求,2023年建成生产废水输入古昌污水处理厂的专用管道,以及你公司自项目落地投产就一直将生产废水排至古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情况,有古昌镇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我局予以采信。你公司述称成功申报“荣昌区古昌镇万吨泡菜加工项目”,希望通过该项目提升实力、壮大规模不存在故意去实施违法行为,从致使项目最终落地失败的动机也能够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故意,我局予以采信。你公司述称自2025年5月起,受荣昌区“极限排污”政策影响,古昌镇污水处理厂多次拒收你公司的生产废水,你公司向水塘排放生产废水系受客观因素导致,并非主观故意,我局予以采信。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虽然主观故意”不明显,在原处置排放方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未采取停止生产或者将生产废水转运处置,反而塘底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排放生产废水,存在明显的主观“过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存在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将生产废水向水塘排放的行为,并及时组织设备,抽干曝气池废水、清淘曝气淤积物,于2025年9月26日就从曝气池内壁封堵了溢流口,在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2025年9月28日)之前,就已经完成责令改正内容后续投资20多万元购置并安装投运一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提升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将水塘内暂存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抽,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古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消除了危害后果及时组织土石方回填抽干废水后的水塘,彻底杜绝该水塘再次受到污染还于2025年9月30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对此,我局予以采信

五是不具备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情形。你公司向水塘排放生产废水,虽然断断续续,但排放时间从2025年5月持续到9月,且所排废水检测出化学需氧量、总磷分别超标9.9倍和18.4倍,对你公司述称的“危害后果轻微”,我局不予采信

六是具备初次违法的认定情形。本案自立案时间2025年9月28日起,追溯两年至2023年9月27日止,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此,我局予以采信

你公司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能否定本案违法事实,也不是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我局不予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符合无主观故意、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以及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裁量认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减轻处罚。

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80%(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玖万元(小写:90000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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