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名称:重庆市荣昌区泽哥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DR7K710F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含珠桥村8组、10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异位发酵床)建设,且在该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从2025年5月初开始投入生猪养殖。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6日现场执法检查视听资料。
4.《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内容复印件。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21〕083号)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你公司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6.《猪场转让合同》复印件。
7.《重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2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你公司提交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措施》。
11.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报告》。
12.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2025年12月12日现场执法检查视听资料。
14.异位发酵车间建成照片及《发酵床翻抛机购置合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10-14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你公司已停止养殖行为,其存栏生猪已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现有废水外排。后续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完成了异味发酵床的配套建设,正在有序推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15.粪污接纳方的情况说明、粪污消纳协议书及接纳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
证据1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1月20日提交了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措施;12月10日提交了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报告。2026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2月2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并同时提出听证申请;3月4日我局组织了听证会。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梳理归纳如下:
一是不存在主观故意。你公司述称自项目启动前已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并专门投资逾百万元建设高标准环保处理设施。本次“未验先投”系初次涉足行业、内部管理衔接出现疏漏所致,属程序性过失,缺乏主观恶意。
二是整改及时彻底。2025年11月20日提交积极的整改计划,包括存栏生猪清理、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及日常管理维护制度等。2025年12月8日清理了3200头生猪,12月10日清理完6200头生猪,无废水外排。12月12日环保局现场复查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终止,申请人收到《事先(听证)告知书》前已主动、彻底整改,额外投入50余万元,目前环保设施已完全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
三是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经执法人员复查及公司自查,未发现因此造成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实质性后果,也未引发周边村民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
四是前期巨额投资未获回报,受行业周期性低迷影响,已持续亏损,现金流断裂,经营困难,频临破产;高额罚款,将直接导致企业倒闭,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中断,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所投入的巨额社会资源付之东流,甚至二次烂尾。
五是本次违法系初次违法。
我局审核复查认为:
一是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异位发酵床),在部分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投入养殖使用,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仅有集粪池、粪污收集池,养殖废水通过吸粪车外运至果园、菜地、农田处理,事实上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是主观过错程度的认定。作为新晋生猪养殖从业人员,租用原益农猪场舍和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在环评要求的异位发酵床未完全建成,并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行生猪养殖,系环评认识明显不足的表现。投资10万元以上购置吸粪车,将经过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外运至周边果园、蔬菜和粮食基地消纳,而非经过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随意向周边排放,表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但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认识不足,主观“过失”明显。
三是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认定情形。根据你公司吸粪车购买发票开具时期,于2025年9月6日就已付款购买吸粪车一台,主动将经过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外运至周边果园、蔬菜和粮食基地消纳,避免了异位发酵床未建成投用而造成的养殖污水污染外环境,系主动采取有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我局予以采信。
四是具备主动中止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其2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措施,表现出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态度。违法行为改正时限到期(2026年1月14日)之前,2025年12月10日前就已清理完猪场全部存栏生猪6200头,并未继续购买补栏,而是停止生产,停止生产废水产生和外排,符合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我局予以采信。
五是具备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情形。你公司将经过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吸粪车转运至粪污消纳地,包括程彪5600亩果园、郭古均200亩蔬菜基地、莫兴贵30亩粮食基地、杨长军10亩农田,根据这些消纳地业主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粪污消纳协议书》,接收养殖粪污是其自愿行为。除本次违法行为外,未引发其他环境信访投诉。经审核复查,我局予以采信。
六是具备初次违法的认定情形。据现有资料,自本案立案时间2025年11月13日起,追溯两年至 2023年 11月 12 日止,未发现你公司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我局予以采信。
七是你公司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不能否定本案违法事实,也不是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我局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的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系初次违法,且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等认定情形,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减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壹拾陆万元(小写:160000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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