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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58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6〕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6〕7号
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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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4932956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村五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情况

(一)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及相关证据。

2025年12月26日20时至2026年1月1日0时,荣昌区启动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要求辖区相关企业按相关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8号)已通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2025年12月26日20点13分,荣昌区经济信息委也通过“大气污染防控微信群”向相关企业通报了该通知要求。2025年12月3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停产,擅自于2025年12月31日8点58分实施窑炉点火,恢复生产。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31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8号)复印件。

5.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截图复印件。

6.荣昌区经济信息委“大气污染防控微信群”聊天截图。

7.公司《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

8.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60号)复印件。

证据1-8证明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持续期擅自恢复生产,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9.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67094932956001V)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9证明公司的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0.2024年11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法〔2024〕110号)复印件。

证据10证明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罚款38600元)。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2.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3.公司提交的《关于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的情况说明》和熄火退窑图片。

14.20261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14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1日检查当日按执法人员要求落实了熄火退窑,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2026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的情况说明”。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但于2月9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梳理归纳如下:一是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点火预热行为,系在连续降雨至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客户需求急迫、员工工资支付需要等多重因素叠加下的偶发决定,主观恶意性较小,更接近过失或合理误判,而非直接的故意。二是违法行为轻微。擅自恢复生产行为,是为应对预警可能解除后恢复生产而进行的“窑炉点火”预热操作,而非意图持续违法生产、排放污染物。三是无实际危害后果。擅自恢复生产持续时间仅2小时左右,在生产流程实质性推进前即被终止,未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四是整改及时彻底。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指出问题后,没有任何抵触或拖延,当即服从指令,于检查当日便落实了熄火退窑,恢复到应急响应要求的停产状态。五是此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载明法律依据与具体后果的书面责令停产决定文书,影响了申请人对“恢复生产”时机的判断。六是拟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严重不匹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高额的罚款不仅影响正常经营和环保持续投入能力,还可能影响当地就业与经济稳定。

我局审查复核认为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主要理由梳理归纳如下:一是为应对预警可能解除后恢复生产而进行的“窑炉点火”预热操作,虽非意图持续违法生产、排放污染物,但其实质也是黄色预警未解除之前就擅自恢复生产,是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2025年12月3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经收到荣昌区经济信息委也通过“大气污染防控微信群”发出的本次荣昌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通知,以及各企业需根据一厂一策方案实施减产、压产、停产要求,但你公司仍然在本次黄色预警未解除之前就已擅自恢复生产,存在明显主观故意。三是根据2025年12月3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擅自恢复生产持续时间近3小时左右,但“窑炉点火”环节主要依靠木材、煤炭等外部燃料引火升温,此时污染物相对有限,主要为点火燃料本身燃烧产生的少量烟尘,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空气质量危害后果较轻微。四是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3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熄火退窑片,以及2026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及时改正的情节我局予以采信。五是依据《荣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符合告知要求。六是你公司其他陈述申辩理由不能否定本案违法事实,也不是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我局不予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的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符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减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肆万伍仟元(小写:45000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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