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59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6〕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6〕8号
日期:2026-03-31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当事人名称:四川浩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YR427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TJ05合同段荣昌80KM+640至88KM+450段黄金坡施工点”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台挖机正在进行开挖装运土石作业,施工现场有扬尘产生,但你公司既未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方式控尘降尘,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6日现场执法检查视听资料。

4.公司提供的《路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YSFB202504GC012)复印件。

证据1-4证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存在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6.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8.20261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施工现场设置了雾炮机和洒水车。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2026年1月7日和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6〕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63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我局审查复核认为你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的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具体裁量如下: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裁量等级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2)。根据上述裁量因子,按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10000元。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1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