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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60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6〕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6〕9号
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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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510921********5870

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违法地址:“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5合同段路基工程”项目荣昌80KM+640至88KM+450段黄金坡施工点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浩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5合同段路基工程”项目荣昌80KM+640至88KM+450段黄金坡施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挖机正在进行开挖装运土石作业,施工现场有扬尘产生,但既未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方式控尘降尘,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你作为该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工程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6日现场执法检查视听资料。

4.四川浩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路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YSFB202504GC012)复印件。

证据1-4证明四川浩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存在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7.四川浩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8.20261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四川浩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施工现场设置了雾炮机和洒水车。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信情况。

2026年1月7日和2026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6〕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64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我局审查复核认为你作为“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5合同段路基工程”项目荣昌80KM+640至88KM+450段黄金坡施工点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裁量及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行政罚款的处罚。

(二)裁量及处罚决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具体裁量如下: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裁量等级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力为个人(裁量等级-2)。根据上述裁量因子,按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5000元。我局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仟元(小写:5000元)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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