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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6-00073
  • [ 发文字号 ]
  • 荣环不罚〔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不罚〔2026〕2号
日期: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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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畜牧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启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2779M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51号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在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统升路10号投资4146万元建设的“重庆市畜禽用抗菌肽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十一类“食品制造业14”第24项“其他食品制造 149*”含“有发酵工艺的饲料添加剂制造”,应当申报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但该项目在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2日起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12月完成主体建设和设备安装。该行为已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24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市畜牧科学院重庆市畜禽用抗菌肽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内容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7.《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畜禽用抗菌肽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证据7证明重庆市畜牧科学院“重庆市畜禽用抗菌肽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人民币)为4146万元。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黄金秀、罗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64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6年4月13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1-12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市畜牧科学院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尚未投入生产、使用,其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违法行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院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从2025年12月建成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决定对你院不予行政处罚

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你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内部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守法意识淡薄。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责任,绿色发展是企业的必由之路。现对你院提出严肃批评:以此为戒,切实提高全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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