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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43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荣昌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办法》解读
日期: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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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解读

现将《荣昌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有奖举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6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渝环〔2020〕73号)。2020年11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荣昌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荣环发〔2020〕63号)。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途径。

《有奖举报办法》明确,公民可通过来信(收信地址: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兴荣大厦19楼1918室)、来访(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兴荣大厦19楼1918室)两种途径举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范围。

《有奖举报办法(试行)》规定,下列7类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2.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农药、水泥、玻璃、钢铁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5.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6.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三)奖励发放。

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给予最低200元人民币、最高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地点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要求。

《有奖举报办法》要求,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或者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若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有奖举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63号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荣昌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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