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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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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荣昌区文化旅游委出台《荣昌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传承弘扬我区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结合荣昌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从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传承活动的开展、动态管理等方面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进行了明确。《办法》明确,凡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的中国公民,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且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并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同时,从艺时间不得少于5年的,均可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值得注意的是,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规定,对于认定后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区文化主管部门将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或专门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同时,《办法》规定,认定后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其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所在地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区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利用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活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

此外,《办法》也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资格的情况做了认定,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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