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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709349509L/202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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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机构简介
  • [ 体裁分类 ]
  • 机构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3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2024年版(修订)”
日期: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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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公开表

单位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体育局)

单位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6号

单位联系电话

023-61471960

单位简介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挂重庆市荣昌区体育局牌子。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单位机构设置

设办公室(安全应急科、审计科)、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科、产业发展科(文化遗产保护科)、体育科。

单位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区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设置全区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各镇街体育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区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七、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指导体育科技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制定并实施体育培训规划。

九、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二、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负责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本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配合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参加、承办国际、国内体育竞赛活动。

十八、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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