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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4273/2021-00420
  • [ 发文字号 ]
  • 荣卫发〔2021〕63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系统学习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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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科室,各卫生健康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系统学习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514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系统学习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及《荣昌区医疗卫生共同体“三通”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员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卫生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学习培训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为大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紧紧围绕卫生强目标,以提高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核心,以建设重点特色专科、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建立一支立足荣昌、服务荣昌的高水平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基本原则

1. 分类培训突出重点。加强医院管理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培训学习,重视基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突出社区医护人员全科医学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实行医生知识更新教育,全面带动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技术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

2分级培训统一组织。坚持分级教育培训与统一组织管理相结合,积极落实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学习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工作,制订培训学习方案,落实培训资金,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短期适宜技术培训,开展短期轮训工作。

3重视实践务求实效。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并重,将专业实践作为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专业发展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


第三章 学习培训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习培训类型包括学历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业务进修培训、管理培训、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内短期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备案制度

1. 学历教育职工参加函授学历教育电大学历教育网络远程学历教育等,学习审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5334号)精神,各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审批由各单位签字同意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3. 业务进修培训或管理培训。

1)学习内容。业务进修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学习培训任务和单位选派进修学习。进修学习要根据单位业务发展需要,选派相应岗位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管理培训旨在培养管理型人才,提升医院综合管理水平。

2)审批程序。单位职工参加6个月以下的学习培训,由职工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参加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学习培训,由职工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

4.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要求,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每年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习审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5. 内短期培训。为提升卫生健康系统各类人员的综合素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医共体总院举办的各类业务短期培训班,参训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学习审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6. 学术交流会议。

1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议,须由当事人提交邀请函、学术交流论文和书面申请,由医院推荐其参加相关学术交流会议。

2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学会、协会、专委会等社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一年内不得超过3次;严禁参加各类企业组织的非正式学术活动。

3学习审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本单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意。

7. 外出考察学习。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到荣昌行政辖区以外进行参观交流、考察调研、招商引资、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

1外出考察学习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拟定方案、审核批准、变更报告、备案监督”流程组织实施。

2外出考察学习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考察方案须根据单位管理权限报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区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同意。外出考察学习时,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活动方案,执行廉洁纪律,规范在外行为,服从团队管理

3外出考察学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书面考察学习总结报告等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六条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

1. 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2.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3. 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七条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需持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等文材料,填写学习培训申请表提出申请。

第八条外出学习培训审同意后,选派单位要和被选派人签订《学习培训合同《学习培训协议合同书或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学习培训的专业、时间、地点、学习目标和完成目标后的工作安排、最低服务年限(学成回来在本单位工作不得少于五年)、学习培训期间的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参训人员学习期满后应时将培训单位出具的学习培训期满后登记表》交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内容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培训时间的,应提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章 学习培训条件及要求

十一学习培训条件

  1. 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 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愿意履行学成按期回原单位服务协议。

  3. 每轮学习培训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规范化医师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学习培训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十二下列人员不得选派外出学习。

1.属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党纪或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3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

4近三年有过三级以上医疗、预防事故的人员。

第十三条满足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有计划地积极选派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并于每年12底前,次年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学习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十四条学习培训期间的待遇。

  1. 区内医疗机构派往区外医疗机构学习培训的人员,其在派出学习培期间原人事(劳动)关系不变,选派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培养对象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且确保不受影响。

2. 区内医共体分院派往医共体总院学习培训或医共体分院间交流学人员,其基本工资在人员编制所在单位享受,其他待遇根据《荣昌区医疗卫生共同体“三通”建设实施方案》及双方的绩效管理办法确定。

3. 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派往区卫生健康经审批同意的学习培训人员,其工资、绩效等相关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发放,学习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工作餐由委机关统筹发放。

第十未经单位、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的各类学习培训,单位不予报销学习费用。

第十学习培训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未按规定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考核不合格者,应偿还学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

第十学习培训结束后,五年内不得调离原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卫生系统者,由原单位与本人按照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如属区卫生系统内调动由接单位承担相关经费


第六章 学习培训期间管理

十八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培训间,培训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派出单位要派人到培训单位实地走访,了解学习培训人员的思想、生活、工作状况及表现,如发现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表现不好,单位要找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应终止学习,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学习培训人员与选派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选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学习培训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竞聘等管理工作。

二十学习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学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仍派出单位参加,学习培训单位应对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向派出单位反馈。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请销假制度。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职工及系统内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荣卫发〔202125号)精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好相关请销假手续。凡隐瞒实情,擅自组织外出,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严禁学习培训人员两头领取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和单位“吃空饷”现象发生,违者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学习培训结束后,相关学习培训人员应及时返回原所在单位。对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学习培训时间的人员,或对学习培训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学习培训方案。

本办法20215月起施行,由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学习培训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学习培训审批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健康状况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单位等级


现职称(职务)


聘任时间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手机号码


单位联系电话


学历情况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申请培养

情况

申请培养机构

培养专业

培养起止时间



例:2021.06.01-2022.05.31

培训期间拟

掌握的技术(或经验)


所在科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主管

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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