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可由具备卫生部门规定的开长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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