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1***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荣昌区荣吴路许溪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情况
1. 王某祝,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燕子坝村9组68号,身份证号:50022619*********,驾驶渝D67503号重型半桂牵引车牵引渝D1***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2. 唐某福,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铜鼓镇共和村6组46号,身份证号:51023119**********,步行。
(三)车辆情况
渝D67***号重型半桂牵引车及渝D1***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保险凭证号: 11806013900972120166。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荣吴路许溪叉路口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荣昌城区方向,北往吴家镇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幅宽度:37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08日22时34分许,王某祝持A1A2类驾驶证驾驶渝D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1***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荣昌城区方向沿荣吴路往吴家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荣吴路许溪叉路口处,王某祝驾驶该车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唐某福相撞后并碾压,造成唐某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某福,身份证号:51023119**********。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00000130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王某祝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唐某福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王某祝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起了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唐某福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起了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通过对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的部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具体为:该公司制定了《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四项:“车辆月检。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车辆技术情况,由公司总检查员把关,每月定期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性能检查,并填写月检登记表,存档备案。”此制度未考虑货运物流公司的实际情况,缺乏操作性,致使制度与日常动态检查脱节(荣诚公司对货运车辆的日常动态检查采用路检抽查方式)。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唐某福,行人。其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唐某福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任追究的人员
王某祝,渝D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驾驶员。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王某祝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
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兴。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及GPS管理等基本制度。但其制定的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不符操作实际,造成管理制度的空转。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依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荣昌区应急局)备案。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其按规定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召开了安全例会,开展了道路运输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并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确定了管控责任人员,相关领导干部按规定频次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制定了2020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即《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荣交发〔2020〕32号),并严格按照该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针对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4月27日、6月15日、7月20日和11月3日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了检查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了隐患整改。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按照职能职责要求,明确了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了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梳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货运车辆的隐患排查力度,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力度,持续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身实际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并将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市、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全力压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1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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