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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2-0008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重庆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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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日,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渝BU2***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大道黄金坡二号安置点外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公安局、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鼎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966525,成立日期:200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2号1-8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000913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当事人情况

1.刘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村4组39号,身份证号: 5102**********2219,驾驶渝BU2***重型自卸货车

2谢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峨眉10组146号,身份证号: 5102**********1712,驾驶渝ASV***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车辆情况

1BU2***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2号1-8号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业务部,保险凭证号:11828613901215390778

2ASV***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谢某,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峨眉10组146号,未购买保险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大道黄金坡二号安置点外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荣昌北站方向,西往迎宾大道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幅宽度:1127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7301210分许,刘某持A1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BU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迎宾大道方向往荣昌北站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大道黄金坡二号安置点外路段,刘某驾驶该车右转弯往新建玉带路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由谢某驾驶的渝ASV***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10000099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处,右转弯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并且对车外情况观察不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谢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处,在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刘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谢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事故单位调查情况

重庆鼎昌公司,其建立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聘任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傅某成及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明均通过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完成了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其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所属渝BU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某具备A1A2D驾照,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重庆鼎昌公司,其依托“驾运宝平台”对从业人员开展了线上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安全生产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准允录用;针对BU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某,其每月开展了3小时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包含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职业卫生等,刘某经培训后通过了平台审核。

重庆鼎昌公司,所属货运车辆78辆,公司在册正常运营管理69辆。其建立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了公司所属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为180天,由该公司组织实施。BU2***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1月13日和7月19日分别进行了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证明。

重庆鼎昌公司与重庆诺信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卫星定位委托监控服务协议》,委托重庆诺信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所属货运车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重庆诺信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监控检测到货运车辆违章信息后立即告知违章驾驶员及重庆鼎昌公司,由重庆鼎昌公司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调查发现,重庆鼎昌公司在2021年3月、5月、7月的驾驶员违章培训记录均为2021年11月19日。

重庆鼎昌公司,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其未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隐患排查记录无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检查人员代签现象严重,不能证明其开展隐患排查的真实性。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谢某,渝ASV***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其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处,在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谢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建议责任追究人员

刘某,BU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处,右转弯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并且对车外情况观察不够。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责任。

)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鼎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成。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按规定对BU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二级维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对所属货运车辆开展了动态监督管理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鼎昌公司存在:一是对所属车辆的违章处理不及时,违章处警率不达标;二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切实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刘某驾驶BU2***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由谢某驾驶的渝ASV***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其主要原因为驾驶员刘某右转弯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并且对车外情况观察不够;该货车的刹车制动率不达标及重庆鼎昌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据此,建议将重庆鼎昌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移交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管理部门深入调查处理。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鼎昌公司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其制定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万盛交执法文〔2020〕1号)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1-7月共计开展安全检查330次,其中相关领导带队检查25次,发现安全隐患739起,对122家次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36.04万;其按规定召开了2021年一季度、二季度安全例会,督促了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支队将其列入了2021年2月检查计划,并于2021年2月26日对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2起,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已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庆鼎昌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鼎昌公司应加强对所属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处理驾驶员存在的违章行为,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违章处警率达标。

(三)重庆鼎昌公司应切实开展对所属货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进一步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督促所辖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1227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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