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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MB1602900R/2022-0011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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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8时40分许,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重庆市荣昌区S548省道76km+9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八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75823598D,成立日期:2005年06月17日,注册资本:156.46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隆昌黄家镇交通路;经营范围:城镇公交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摩托车零配件;汽车维修;一类小型客车维修(含轿车),大中型客车维修(含一、二级维护,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整车大修);普通货运;汽车驾驶员陪练服务;清障车作业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112号。

(二)当事人情况。

1. 曾某,男,汉族,家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新华街210号1单元14号,身份证号:5110**********0038,系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2.唐某其,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六合村4组40号,身份证号:5102**********4678,系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三)车辆情况。

1. 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黄家镇交通路,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2. 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唐某其,住址: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六合村4组40号,无保险。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省道548线76KM+9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荣昌区荣隆镇方向,西往隆昌市伍坡乡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65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7日08时19分许,曾某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548线由隆昌市五坡方向往荣昌区荣隆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省道548线76KM+900M处,曾某驾驶该车超越前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唐某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丰相撞,造成唐某其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开始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10000143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曾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唐某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曾某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唐某其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事故单位调查情况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后,事故调查组对隆昌八达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隆昌八达公司所属客运车辆137辆,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徐明华及安全管理人员李辉、唐、龙强、魏、叶玲均取得了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曾某具备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公司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为90天或行驶里程15000KM,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21年10月27日进行了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存在的问题

1. 未明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未落实考核奖惩;

2. 对驾驶员曾某开展岗前培训不力,现有资料不能证明曾某岗前培训的真实性。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唐某其,事故中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曾某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曾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隆昌八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华。其未明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未落实考核奖惩,对驾驶员曾某开展岗前培训不力。因本次事故主要系曾某驾驶川K38***号大型普通客车超越前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唐某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隆昌八达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据此,建议由隆昌市交通局对隆昌八达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隆昌市交通局,作为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行业监管部门,其制定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即《隆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1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隆交办〔2021〕15号),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针对隆昌八达公司,隆昌市交通局于2021年9月23日、10月28日等进行了9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处,均已督促落实了整改措施,形成了闭环管理。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隆昌市交通局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隆昌八达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隆昌八达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从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相应的培训记录机制,提高从业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三)隆昌市交通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和从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隆昌八达公司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隆昌八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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