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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2-0015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东升运输有限公司“3·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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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日,重庆市荣昌区东升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中心小学路段人行横道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9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市荣昌区东升运输有限公司“3·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东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4062377U,成立日期:2010419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22号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第3号楼第5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6010149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

(二)当事人情况。

1姚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立石村325号,身份证号:5002**********2637,驾驶渝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2罗某圣,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白玉1138号,身份证号:5002**********5211 ,步行。
(三)车辆情况。

渝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东升公司,保险凭证号:11806013901520738628,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03121410分许,姚B2类驾驶证驾驶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荣昌城区方向往泸州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省道303线119KM+200M处,姚某驾驶该车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罗某圣相挂, 造成罗某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省道303线119KM+200M人行横道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荣昌城区方向,北往中泸州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宽,事发路段道路限速40km/h(见图1、图2)。

                        图1:事发道路图

                        图2:事故现场图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罗某圣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20000035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在场镇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姚某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罗某圣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六、事故单位调查情况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后,事故调查组对重庆东升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东升公司,所属在册营运车辆123辆,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姜某碧及安全管理人员康某琳颜某玉邹某均取得了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所属渝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姚某具备B2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公司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为120天或行驶里程50000KM渝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2176日和2022312日分别进行了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存在的问题

1.未足额配备车辆动态专职监控人员。该公司监控平台接入营运车辆82辆,但仅配备一名车辆动态专职监控人员(邹某)。

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该公司未对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责任追究的人员。

姚某渝D0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在场镇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姚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碧。其存在未足额配备车辆动态专职监控人员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安全管理缺陷。因本次事故主要系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重庆东升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相应关联。据此,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东升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重庆东升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其制定了《2022年度安全执法检查计划》(荣交执法支发﹝20221号)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13月共计开展了安全检查37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4处,均已督促整改完成,查处货运及维修企业违法案件18起,处罚金额51000元;其每月定期组织召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法制工作联席会”落实相关安全工作。202213月共计对重庆东升公司开展2次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处,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九、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东升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将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东升公司应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车辆动态专职监控人员;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驾驶人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三)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进一步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荣昌区东升运输有限公司“3·1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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