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在混凝土泵送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损失155万元。
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明确混凝土泵车浇筑作业时对末端软管的牵引方式。二是未切实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长不足、不具备岗位针对性。三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邓某务未规范牵引泵车末端软管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周某元,作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三是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邓广务手扶泵车末端软管浇筑混凝土作业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周某元处人民币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翁某杰,作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按规定落实对邓广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检查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并纠正邓某务手扶泵车末端软管浇筑混凝土作业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翁某杰处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向某,作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二是未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混凝土泵送作业中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向某处人民币14760元(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郭某贵,作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甲方代表,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职责不到位。一是对施工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理职责,未排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混凝土泵送作业中的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郭某贵处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曾某,作为学府康城C组团1#、2-11#、2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本次事故的泵车操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在明知作业人员手扶泵车末端软管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或报告,擅自操作混凝土泵车泵送作业。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曾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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