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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荣昌昌州“12·6”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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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日,季某波驾驶车牌号为川L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重庆市荣昌区三中校方向沿万福路往直升路口方向行驶,行至万福路691号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冀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该二轮摩托车又与停靠在路边的渝AD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一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核定。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1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荣昌昌州‘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救援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州“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L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出厂日期:2021331日,车辆品牌型号:豪曼牌/ZZ2***********B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某,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桃坡村*社,车辆识别代号:LEZAB2**********2,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165kg,核定载质量995kg,事发时为空车,使用性质:货运,无需办理车辆营运证[[1]],车辆用途为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4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430日。该车事故发生前已购买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且在保期时限内。       

  1. AD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出厂日期:20181023日,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5043CCY**********84,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赵某宾,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新拱桥村***号,车辆识别代号:LFNA4***********97,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580kg,使用性质:营转非,车辆用途为自用。初次登记日期:201810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031日。该车事故发生前已购买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且在保期时限内。
  2. 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出厂日期:202376日,车辆品牌型号:春风牌/CF***-9,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楠,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建工街**号,车辆识别代号:LCEPE***********59,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356kg,使用性质:营转非。初次登记日期:20237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731日。该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 季某波,男,汉族,川L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与该车登记所有人李某为夫妻关系,身份证号码:511126**********18,身份证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甘江镇新民村*组,准驾车型:B2D,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2]]

2. 赵某宾,男,汉族,渝AD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及登记所有人,身份证号码:500237**********1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新拱桥村***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

3. 谢某,男,汉族,冀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00226**********1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金佛****号,16岁,无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4. 刘某福,男,汉族,冀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身份证号码:500226**********91X,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燕儿村***号,17岁,在事故中受重伤。

(三)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万福路691号路段,属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管辖区域,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三中校方向,西往直升路口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宽度:1050cm,事故路段限速:40km/h

事故发生时,川L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三中校方向左转弯往海大饲料厂行驶,由直升路口方向往三中校方向行驶,渝AD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逆向停靠在道路边。(详见图1)。

1 事故现场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69时许,季某波驾驶川L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往荣昌区重庆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装载饲料。

944分许,季某波驾驶川L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三中校方向沿万福路往直升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万福路691号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谢某驾驶并搭载着刘某杰的冀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该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赵某宾停靠在路边的渝AD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

945分,季某波拨打了“120”“110”告知事故情况,等待救援。

1000分许,“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谢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杰重伤休克送荣昌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荣公鉴(病理)〔202446号鉴定书鉴定:谢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1. 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4790号】鉴定意见:冀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1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谢某死亡,刘某杰重伤。季某波、赵某宾与死者谢某和伤者刘某杰的家属暂未达成赔偿协议,其他损失暂未核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季某波及时拨打了“120”和“110”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警情后,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和处置,设置警示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1040分,现场勘查结束,恢复交通。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此次事故中,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检查,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谢某已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乘坐人刘某杰重伤转运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抢救。

经评估,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及时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和重大舆情发生,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120240000185号)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季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宾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杰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综上,荣昌昌州“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按照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清单(2024版)》(荣委办发〔202415号)要求,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违停抓拍工作;依法查处路边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20241月至12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120余次,向学校、社区发放宣传海报、折页等宣传资料2万余份。同时,全力开展“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十条措施”“交安七号集中执法行动”“百日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53份。20241月至12月,通过上路巡逻执法和设卡检查共计查处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3.15万余起,其中货车违法行为8126件次,违法停车47022件次;摩托车违法行为8795件次,超速、无驾驶证上路20451件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存在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规定自20191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导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放松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监管,致使该类型部分车辆可能存在超载、非法改装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违规行为,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其车辆驾驶人员无需取得从业资格证,导致部分驾驶员可能缺乏必要的货运法规、车辆维护及货物装载知识,增加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2020121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5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手段开展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放管服”改革工作,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安全有序发展。但部分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仍未重视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监管工作。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谢某,B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刑事立案的人员。

季某波,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区公安局刑事立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赵某宾,事故车辆AD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谢某死亡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四)建议由荣昌区安委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单位。

建议区安委会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采取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应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路面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要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驾驶人的管控力度,严查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停等各类突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完善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定期深运学校、社区、货运场站等场所,大力开展交通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体能够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文明出行的必要性,抵制交通陋习,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二)进一步探索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监管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5号)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监管方式,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 号)第一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 年 11 月修正)第六条第二项第 3 点: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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