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18时52分许,郑某坤驾驶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48线由荣昌城区方向往广顺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9km+300m处,与车行方向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造成该行人死亡的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核定。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永川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荣昌昌州‘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救援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荣昌昌州“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超速、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号*号楼*层*号,登记日期:2021年3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2号,保险凭证号:PDZA2024**********5332,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渝D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跃海路威牌LYH9400***,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号*号楼*层*号,登记日期:2021年3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号。
2023年11月13日,该车实际所有人雷某波与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合同》,登记驾驶员为雷某波。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郑某坤,男,汉族,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非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驾驶员,系雷某波自行聘请开展运输活动的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培爵村**组**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500226**********1X,有效期限:2030年6月17日。准驾车型:A2,驾驶证在有效期。
2.罗某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1**********12,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雨帝公司),系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单位。成立日期:2014年9月3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号*号楼*层*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德,注册资本:叁拾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1号,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现有牵引车86台,半挂车等37台,现有驾驶员及管理人员88人。2024年6月27日,重庆雨帝公司将公司所属车辆动态监控外包给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并签订《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协议(普货)》合同,合同时间自2024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四)事故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22km+3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荣昌城区方向,西往广顺街道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半宽:1050cm,事故路段限速70km/h(小型车),50km/h(小型车除外)。(详见图1、图2)
图一 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图二 事故现场道路限速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3日18时40分许,郑某坤驾驶重庆雨帝公司所属的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将装载有混合石料的货物从荣昌区荣双驾校旁的七宝岩货场出发运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18时52分许,郑某坤驾车沿国道348线由荣昌城区方向往广顺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9km+300m处,与车行方向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罗某海相撞并碾压。
18时53分许,郑某坤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告知现场情况。
19时19分许,荣昌区交巡警及荣昌区人民医院120救护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检查后宣布罗某海当场死亡。
(六)检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荣公鉴〔2025〕(病理)1号】鉴定书鉴定:罗某海系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90号】鉴定意见: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72km/h。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罗某海1人死亡,重庆雨帝公司与死者家属暂未达成赔偿协议,其他损失暂未核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郑某坤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警情后,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和处置,设置警示带,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当日19时29分,现场勘查结束,恢复交通。
经评估,相关部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工作及时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和重大舆情发生,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00***********3号)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郑某坤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过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海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综上,调查认定,荣昌昌州“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超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的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重庆雨帝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雨帝公司设置安全科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时任公司总经理雷某花同时兼任安全科科长,安全员为黄某春、赵某叶;设置专职GPS动态监控管理员一名为张某琴。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持有效《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上岗管理,GPS动态监控管理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该公司制定了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及“日周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3年11月13日,雷某波在公司签订《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2023年11月13日至15日,重庆雨帝公司对雷某波开展了入职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同意上岗。该公司定期开展了“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确定的“日排查”责任人为驾驶员,并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向驾驶员发送信息提醒驾驶员开展“日排查”工作。2024年12月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日排查”情况表签字人为雷某波,未发现安全隐患;确定的“周排查”“月排查”责任人均为冉某春(2024年11月后不再担任重庆雨帝公司总经理)。2024年11月15日,公司工作人员对驾驶员资质开展检查,发现驾驶员雷某波驾驶证即将到期,督促其换证并报公司备案。雷某波向公司上传的驾驶证为本人驾驶证,依旧未将私自聘请郑某坤驾驶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有关情况上报公司。公司使用“掌上学”APP线上对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23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每月在线接受培训的驾驶员为雷某波。2024年9月23日,对事故车辆开展了排查,排查出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GPS定位终端设备故障,监控平台显信息示异常离线的问题,于9月24日督促车主进行整改;2025年1月13日14:30分时,监控员张某琴收到监控平台发来的事故车辆超速报警信息后,通过电话提醒公司登记在册驾驶员雷某波安全行驶。2025年1月1日至13日,GPS平台公司监控到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3次,重庆雨帝公司对其警告并作出150元罚款,由雷某波缴纳罚款。调查发现,重庆雨帝公司虽然履行了相关安全管理职责,但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发现雷某波私自聘请郑某坤驾驶公司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运输活动的行为;对车辆GPS设备信号不稳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虽已提醒驾驶员检查GPS设备,但未排查出GPS设备在事发当时信号不稳定的安全隐患。二是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备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管理。
五、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重庆市永川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其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日常企业安全指导,区交通执法支队负责以交通运输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每月组织召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例会,在制定的《2024年1-12月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方案》中,对货运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24年1月至12月,累计开展检查指导货运企业90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13个,其中对重庆市永川区雨帝物流有限公司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5个,督促整改安全隐患5个。同时,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先后开展春运、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等整治行动,2024年共计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1467件,处罚360余万元。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按照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清单(2024版)》(荣委办发〔2024〕15号)要求,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违停抓拍工作;依法查处路边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2024年1月至12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120余次,向学校、社区发放宣传海报、折页等宣传资料2万余份。同时,全力开展“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十条措施”“交安七号集中执法行动”“百日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53份。2024年1月至12月,通过上路巡逻执法和设卡检查共计查处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3.15万余起,其中货车违法行为 8126件次,超速、无驾驶证上路 20451件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存在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被刑事立案的人员。
郑某坤,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超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承担全部责任,且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立案。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雨帝公司,渝DV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车属单位,未发现其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其暴露出的安全管理缺陷依法深入调查处理。
(三)建议由区安委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单位。
建议区安委办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重庆雨帝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杜绝人车不符上路的行为;要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过硬;要严格落实GPS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管理,督促驾驶员开展车辆GPS检查及更新4G信号终端设备,确保GPS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三)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所辖企业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辖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GPS终端数据信号异常的监管执法,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应强化货运车辆上路管控及安全宣传警示。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检查,提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货车“三超”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货运车辆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集中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切实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防范类似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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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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