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8日8时许,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井下二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开展排水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5万元。
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一是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未对谭某荣开展老带新的适应性培训,换岗前未按规定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开展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三是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关于非专业人员不准操作电气设备的规定;四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调查还发现重庆营凯公司在管理上存在其他问题:重庆营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井下配电箱及开关未接地;未严格执行公司《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要求职工下井携带定位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重庆营凯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矿山)1号。
王某勇,于2025年3月变更为重庆营凯公司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督促落实对谭某荣开展老带新的适应性培训,换岗前未按规定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开展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三是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未严格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王某勇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矿山)2号。
陈某海,于2023年11月出任重庆营凯公司矿长、矿区主要负责人,负责矿区的生产、安全等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督促落实对谭某荣开展老带新的适应性培训,换岗前未按规定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开展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三是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督促谭某荣执行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未严格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陈某海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矿山)3号。
曾某贵,2024年7月担任重庆营凯公司机电副矿长,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负责本单位机电安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对排水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对谭某荣开展老带新的适应性培训,换岗前未按规定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督促、检查本公司机电方面安全隐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排除井下配电箱开关未设置漏电保护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谭某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开展带电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曾某贵作出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矿山)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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