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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5-0007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荣昌广顺重庆市荣昌区金益铸业有限公司“7·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的处罚决定
日期: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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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10时34分,重庆市荣昌区金益铸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7万元。

重庆市荣昌区金益铸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一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刘某文在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二是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力。开展高处作业时,未编制高处作业方案,管理人员未对高处作业进行全程监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重庆市荣昌区金益铸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工贸)4号。

曾某某,荣昌金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刘某文在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二是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按照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编制作业方案并在作业时全程监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曾某某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工贸)4-1号。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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