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1.白酒生产企业的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2.白酒生产企业的酒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重庆市荣昌区自然红酒厂作出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荣)应急罚〔2025〕(工贸)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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