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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86630N/2020-00049
  • [ 发文字号 ]
  • 荣建委发〔2020〕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0-05-0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涉转供电环节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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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涉转供电环节

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和一般工商户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涉转供电环节收费及商业“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积极配合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性,企业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解责任到人,积极配合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部门认真做好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将降价红利落实到终端用户,全力化解重大疫情风险,优化和营造良好的企业(商户)复工复产营商环境。同时,广泛宣传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转供电设施设备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商户“一户一表”改造移交工作重大意义。

    二、强化监督,加强管理

我区物业小区从2020年4月开始,转供电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物价部门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规定收取,企业不得提高电价,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电损和服务费用应当单独列明。如果是按照约定方式代收代缴电费的,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按规定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约定解决;如果是按照据实分摊方式代收代缴电费的,务必做到准确分摊、按期公示、电价和损耗分别列明、收支账目清晰、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主动接受用户监督。

    三、对标对表,自查自改

各企业要立即开展转供电收费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对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商户)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作为失信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

    四、拟定计划,全力推进

根据区级相关会议精神,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工商业用电商户“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改造计划,主动联系区供电部门,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原则针对情的制定改造方案。确保一般工商业用电商户“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沟通,严格处罚

各企业要积极与区发改委、区经信委、价格主管部门、区供电部门沟通,开展转供电相关工作,认真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的加价行为,据实收取转供电电费,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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