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 号)、《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荣昌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0〕49号)文件要求,现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工作
荣昌中心城区50km²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涉及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安富街道、峰高街道、双河街道)凡施工图未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增加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并纳入竣工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施工图已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2030年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完成海绵工程改造。
二、审查工作
(一)须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编制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政府投资项目须在初步设计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职能科室将对海绵专篇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管理,对未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项目提出增加或整改意见,完善后给予备案管理。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对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施工设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未取得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办理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三、建设管理工作
各建设项目应根据场地水文特点、地理条件,合理规划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多功能调蓄等海绵设施,设施应符合海绵设计指标要求。各建设单位为海绵设施主要管理单位,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可落实、能运转、有效果。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荣昌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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