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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86630N/2020-00056
  • [ 发文字号 ]
  • 荣建委发〔2020〕8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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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白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19〕31号)要求,现就全面加强我区白蚁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区位于川渝接壤处,是国家森林城市,森林覆盖率达36%,气候温和湿润,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加上冬暖春早、无霜期长等特点,适宜白蚁生长繁衍,属于白蚁危害的高发区。做好白蚁防治工作,不仅是控制白蚁危害蔓延、确保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房屋主管部门以及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装饰装修企业要提高对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白蚁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我区白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和防治范围

白蚁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凡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白蚁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白蚁防治单位是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中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登记,以确保监管工作的适时跟进。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白蚁防治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三)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在30日内组织白蚁防治、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白蚁防治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提交区住房城乡建委。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商品房销(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管理。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打击弄虛作假等恶性竞争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二是加强我区白蚁防治诚信体系建设。对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将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白蚁防治管理台账。白蚁防治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相关信息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便于监管,确保工程防治质量。

(二)强化培训。白蚁防治单位可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努力推进我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取得高质量发展。

(三)严肃纪律。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白蚁防治单位要认真执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白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19〕31号)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在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扰乱白蚁防治市场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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