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
住房项目初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荣昌区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实施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
项目初审实施方案
2019年7月,财政部、住建部将重庆市列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试点示范期三年(2019-2021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区县负责开展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根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荣昌区实际,特制定荣昌区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实施方案。
一、项目申报主体范围
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其中申报主体参与项目经营的,其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2.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规定。
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二)项目认定标准。
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其中:
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主城区内)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三、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
1.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情况。
2.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但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3.申报主体为个人。
4.申报项目不设持续运营条件(其中:新建项目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5.报项目为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或民宿、酒店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
6.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8.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9.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0.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1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四、申报资料
(一)新建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承诺书。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文件等。
3.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施工合同、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等。
4.六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投入运营后)、费用支付凭证、项目收支测算表等其他资料。
5.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纳税证明、企业备案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改建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承诺书。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性批复文件。
3.项目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产权证明或6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其中闲置毛坯住房改造项目提供3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房源明细表、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据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5.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施工合同、改建前后对比证明、房屋安全检查报告等。
6.费用支付凭证、项目收支测算表、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投入运营后)等其他资料。
7.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纳税证明、企业备案证明。
(三)盘活存量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书、承诺书。
2.项目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产权证明或6个月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房源明细表、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据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
4.费用支付凭证、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项目收支测算表。
5.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租赁合同企业备案证明。
五、项目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当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六、项目评审流程
(一)项目受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收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查。
对申报材料规范齐全、房屋数量达到政策要求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报企业出具《申报受理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完成时限;对房屋数量未达到要求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并向申报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初审。
申报项目按照实地查看、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造价审核、综合评估等环节进行初审;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告知有关单位补报或重新编制有关材料:
1.资格审查。受理项目申报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征信报告、企业备案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报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2.实地查看。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申报项目地址、项目规模、项目进展、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3.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实地查看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实项目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权属关系、申报资料等内容。
4.造价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对已受理项目的计划投资或工程概(预)算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书。
5.综合评估。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属于重点项目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综合评估工作。
(三)政府审定。
根据会审意见,评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分别在《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初审结果意见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区政府审定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复审。初审不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报企业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原则上在项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附件:1.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集中式项目申报书
2.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分散式项目申报书
3.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项目申报书
4.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新建、改建项目申报承诺书
5.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项目申报承诺书
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集中式项目申报书
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此报告系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项目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负责。
项目名称: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一、申报企业情况
企业基本信息表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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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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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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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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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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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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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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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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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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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企业财务情况 | |||
总资产(元) |
总负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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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元) |
营业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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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元)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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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情况 | |||
项目1 |
名称、位置、规模、出租率 | ||
项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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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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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报项目情况
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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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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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自持/租赁 |
项目所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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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坐落及产权人(可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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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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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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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房屋套数 |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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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形态 |
集中式 |
承诺持续运营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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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新建/改建/闲置毛坯房改造 |
改建项目原类型(仅改建项目填报) |
商业/工业厂房/城中村城边村 |
计划总投资(元) |
自有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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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银行贷款融资(元) |
已向银行贷款融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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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额(元) |
说明:1.集中式项目:以一栋楼为单位,或在单个项目或同一栋楼宇里,拥有规模不低于2层且总运营租赁房源的建筑面积500 ㎡及以上。
2.项目坐落及产权人:集中式的项目为单一产权方的填报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集中式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方的应增加附表,填报房屋的总套数并以套为单位填报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项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工程概(预)算、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项目收支测算表、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四、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材料清单
资料名称 |
新建项目 |
改建项目 | |
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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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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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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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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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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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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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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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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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投入运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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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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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支测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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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复印件、授权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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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前后对比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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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
√ |
√ | |
房源明细表 |
√ | ||
相关部门的其他合规性批复 |
√ |
√ | |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 |
…… |
企业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 |
√ |
企业征信报告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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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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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
√ |
租赁合同 |
√ |
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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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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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2
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此报告系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项目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负责。
项目名称: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一、申报企业情况
企业基本信息表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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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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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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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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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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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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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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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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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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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企业财务情况 | |||
总资产(元) |
总负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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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元) |
营业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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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元)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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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情况 | |||
项目1 |
名称、位置、规模、出租率 | ||
项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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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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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报项目情况
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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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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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自持/租赁 |
项目所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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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坐落及产权人(可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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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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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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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房屋套数 |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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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形态 |
分散式 |
承诺持续运营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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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改建/闲置毛坯房改造 |
改建项目原类型(仅改建项目填报) |
商业/工业厂房/城中村城边村 |
计划总投资(元) |
自有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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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银行贷款融资(元) |
已向银行贷款融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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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金额(元) |
说明:1.分散式项目:以一栋楼为单位,或在单个项目或同一栋楼宇里,拥有规模不低于2层且总运营租赁房源的建筑面积500㎡及以上的项目为集中式项目,集中式项目以外,房源位置较为分散的为分散式项目。
2.项目坐落及产权人:分散式项目为单一产权方的填报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集中式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方的应增加附表,填报房屋的总套数并以套为单位填报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项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工程概(预)算、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项目收支测算表、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四、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材料清单
资料名称 |
改建项目 | |
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 | ||
租赁合同(已投入运营项目) |
√ |
√ |
施工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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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案 |
√ |
√ |
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投入运营后) |
√ |
√ |
费用支付凭证 |
√ |
√ |
项目收支测算表 |
√ |
√ |
产权证复印件、授权书等 |
√ |
√ |
改建前后对比照片 |
√ |
√ |
产权人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
√ |
√ |
房源明细表 |
√ |
√ |
相关部门的其他合规性批复 |
√ |
√ |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 |
企业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 |
√ |
企业征信报告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
√ |
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
√ |
租赁合同 |
√ |
纳税证明 |
√ |
企业备案证明 |
√ |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3
我们在此声明与保证:此报告系经我们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完成的,报告全面反映了项目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负责。
项目名称: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一、申报企业情况
企业基本信息表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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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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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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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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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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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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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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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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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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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企业财务情况 | |||
总资产(元) |
总负债(元) |
||
所有者权益(元) |
营业收入(元) |
||
净利润(元) |
资产负债率 |
||
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情况 | |||
项目1 |
名称、位置、规模、出租率 | ||
项目2 |
|||
项目3 |
|||
…… |
二、申报项目情况
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 |||
项目名称 |
|||
申报企业 |
|||
项目来源 |
自持/租赁 |
项目所在区域 |
|
项目坐落及产权人(可附表) |
|||
项目运营主体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
|||
租赁住房房屋套数 |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
项目形态 |
集中式/分散式 |
项目类型 |
盘活存量/持续经营 |
申报金额(元) |
说明:1.集中式项目:以一栋楼为单位,或在单个项目或同一栋楼宇里,拥有规模不低于2层且总运营租赁房源的建筑面积500㎡及以上。
2.分散式项目:集中式房源以外,位置较为分散的房源。
3.项目坐落及产权人:集中式的项目为单一产权方的填报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分散式项目或集中式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方的应增加附表,填报房屋的总套数并以套为单位填报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项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项目收支测算表、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四、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材料清单
资料名称 |
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 |
出租合同 |
√ |
经营方案 |
√ |
6个月及以上租金收入流水 |
√ |
费用支付凭证 |
√ |
项目收支测算表 |
√ |
产权证复印件、授权书等 |
√ |
房源明细表 |
√ |
相关部门的其他合规性批复 |
…… |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企业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 |
√ |
企业征信报告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
√ |
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
√ |
房源获取租赁合同(非自有产权项目) |
√ |
纳税证明 |
√ |
企业备案证明 |
√ |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4
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新建、改建项目
申报承诺书
年 月 日 重庆
一、释义
在本承诺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有如下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市级财政设立,专门安排用于支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承诺所称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
二、承诺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我司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申报材料及填报内容真实、合法、合规,申报项目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重庆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要求,满足申报项目类别的对应标准。
(二)申报项目符合持续运营条件,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年(新建项目自持租赁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不将项目用作酒店、民宿、短租等;租客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五)申报项目产权明晰,符合相关建设施工要求,安全质量达标、消防合格,未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
(六)我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不参与租赁住房项目经营的,应承诺督促经营企业执行前述规定)。
(七)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不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其他债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八)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项目推进,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竣工并验收合格。
(九)做好资料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能够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
(十)如出现违反规定骗取和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况,愿意接受相应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退回专项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未按照承诺内容开展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使用专项资金,所造成的损失,我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二)本承诺书一式贰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我司各存壹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项目申报
承诺书
年 月 日 重庆
一、释义
在本承诺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有如下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市级财政设立,专门安排用于支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承诺所称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
二、承诺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我司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申报材料及填报内容真实、合法、合规,申报项目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重庆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要求,满足申报项目类别的对应标准。
(二)不将项目用作酒店、民宿、短租等;租客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四)申报项目产权明晰,符合相关建设施工要求,安全质量达标、消防合格,未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
(五)我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不参与租赁住房项目经营的,应承诺督促经营企业执行前述规定)。
(六)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做好资料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能够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
(八)如出现违反规定骗取和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况,愿意接受相应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退回专项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未按照承诺内容开展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使用专项资金,所造成的损失,我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二)本承诺书一式贰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我司各存壹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