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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86630N/2020-00062
  • [ 发文字号 ]
  • 荣建委发〔2020〕1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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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在建(已完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29号)文件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经我委研究决定,现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29号)文件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整顿行业市场秩序为主线,规范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压实建设、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品质。

二、主要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机构

区住房城乡建委成立荣昌区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质量检测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主任曾德富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林贤益,党委成员、副主任陈颖,党委成员、副主任翁文波,副主任尹珞苹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质量技术中心、综合执法支队、安全技术中心、建筑管理科、勘察设计与科技节能科、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小组办公室在质量技术中心,由肖洪成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荣昌区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工作将从资质核查和行为检查两个方面,一手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整顿,一手抓施工现场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的工作方针,在全区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按照《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检查组将对区内3家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行为检查,对全区所监管的在建和近三年内完工的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抽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开展: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治重点。

1.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3.篡改、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套改原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6.检测能力(设备、人员)与出具检测报告不匹配;

7.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8.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9.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10.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二)建设单位整治重点。

1.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无制度、无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等;

2.未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4.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5.未履行见证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职责;

6.未督促参建各方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按规定进行闭合处理或处理不到位;

7.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或未按规定上报。

(三)施工单位整治重点。

1.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2.未编制试验检测方案或内容不齐全;

3.未建立材料台账及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台账;

4.未按标准规范对应进场复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取样检验,取样频率不满足要求、检测参数不齐全;

5.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6.存在建筑材料“先用后检”、已用建筑材料未送检、送检材料非现场抽样等违规行为;

7.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试件进出场台账及信息不规范齐全、试件样品编号不规范、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8.未建立不合格检测台账和闭合处理,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四)监理单位整治重点。

1.未履行见证职责,未建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台账或信息不齐全;

2.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审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资质;

3.未按程序严格审查建筑材料进场报验;

4.未按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开展平行检验;

5.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6.未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闭合处理并现场予以见证;

7.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或未按规定上报。

五、实施步骤

(一)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0年9月中旬前)。

全区在建和近三年内完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本项目检测报告、检测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全面自查。

检测机构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对本单位的检测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存档备查。同时,将每个项目的检测报告在收样、原始记录、检测结论、签审程序等环节的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该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认真梳理涉及进场材料报验、取样送检、试件留置、不合格报告处置、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该项目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认真梳理涉及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进场材料验收、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报告处置、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该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认真梳理检测委托合同、质量管控制度及落实情况、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等,结合各参建单位的自查结果,明确判定本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强制性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相关内容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填写自查情况表(附件),于9月15日前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住房城乡建委。发现检测结果存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检测,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组织整改,直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整改情况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同时,专项整治期间,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涉及本项目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核实、处理、澄清等工作,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检查组专项督查(2020年9月中旬日至2020年10月中旬)。

检查组对我区所监管的在建和近三年内完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近三年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专项检查和信访投诉情况进行项目抽查,对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书面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同时,我委将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线索举报途径,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各单位及项目部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自查整改。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的极端危害性和破坏力,以及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实抓细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从严查处。

进一步压实建设、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未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导致质量检测行为问题突出、工程质量存在隐患,以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我委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发现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线索的,将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需重新组织检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所需检测费用和产生的损失可依法向责任公司追偿。

(三)压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建设单位应强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的全方位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合同履约等手段,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共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大力提升工程品质。

七、工作纪律

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区住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46781507。

附件:《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建设单位组织自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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